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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联、维萨等卡组织有关规定,并结合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州银行”)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蜜蜂信用卡(以下简称“蜜蜂信用卡”)是鄞州银行向单位或个人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授信额度并可在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以人民币记账的信用支付工具。蜜蜂信用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分期付款等功能,具体功能依照特定卡种的《鄞州银行蜜蜂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本章程所指的《领用合约》为各类蜜蜂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总称,其涵盖了各类蜜蜂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三条  蜜蜂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又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按照持卡人信用等级银联卡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维萨卡分为金卡、白金卡和signature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是否与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是否印有持卡人彩照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按照产品功能差异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贷合一卡。蜜蜂信用卡使用银联和维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

第四条  鄞州银行及所属网点、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或使用蜜蜂信用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鄞州银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鄞州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
“授信额度”(也称“信用额度”)指鄞州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等。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鄞州银行为其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鄞州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蜜蜂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其蜜蜂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鄞州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进行汇总,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鄞州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账单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鄞州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鄞州银行规定的持卡人本期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上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鄞州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鄞州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每月向鄞州银行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鄞州银行支付的费用。
“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鄞州银行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
“溢缴款”指持卡人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追索费用”指因持卡人未能及时还款,鄞州银行对其进行欠款催还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差旅费等合理的债权追索费用。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有固定住所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常住境内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鄞州银行申办个人卡。个人可申领不同种类的个人卡主卡,亦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授信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鄞州银行申领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但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书面指定,其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单位可随时书面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鄞州银行申办蜜蜂信用卡时,需按鄞州银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申请且确认履行《鄞州银行蜜蜂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提交鄞州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意鄞州银行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九条  鄞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将与担保人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作为《鄞州银行蜜蜂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件,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蜜蜂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额度内透支的本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蜜蜂信用卡后,应立即在蜜蜂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蜜蜂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鄞州银行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持卡人提供蜜蜂信用卡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 
第十一条  蜜蜂信用卡可在境内外带有相应标识(银联或维萨)的自助服务终端、特约商户的POS机上取现或消费,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在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交易以人民币结算,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交易按当天的汇率自动结算成人民币。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蜜蜂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鄞州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或银行认可的不需经过持卡人输入密码或签名的交易(如分期付款、自动还款、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网购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鄞州银行、特约商户和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维萨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持卡人使用蜜蜂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鄞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蜜蜂信用卡主账户密码输入操作中一天内连续三次输入错误,鄞州银行即对该账户实施锁定,以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持卡人遗失或修改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鄞州银行申请更换密码。
第十五条  蜜蜂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支付应用功能。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上限,不计息、不挂失、不透支、不可取现、不设消费密码,具有圈存、圈提、脱机小额支付和查询等功能。
第十六条  蜜蜂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鄞州银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若发生蜜蜂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鄞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经确认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挂失生效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鄞州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鄞州银行对蜜蜂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逾期自动失效。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提前30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鄞州银行,否则鄞州银行视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已过期的蜜蜂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使用蜜蜂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鄞州银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鄞州银行可发放其他信用卡等级卡片。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蜜蜂信用卡的,仍需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办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还款

第二十条  蜜蜂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以出租、转让或转借等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鄞州银行有权收回蜜蜂信用卡,并由持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一条  鄞州银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并核定人民币主账户的授信额度。
对申领单位卡的,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授信额度,各持卡人的授信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授信额度内确定,由鄞州银行审批;对申领个人卡的,鄞州银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授信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授信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授信额度内单独确定其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可以现金或转账存入。。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鄞州银行自动扣款。选择自动扣款方式的,鄞州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鄞州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贷记卡欠款。
第二十五条  蜜蜂信用卡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含)天的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费用包括手续费、年费、违约金等)、透支取现款(包括非消费转账)、消费透支款;逾期91(含)天以上还款顺序为:透支取现款(包括非消费转账)、消费透支款、费用、利息。
第二十六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蜜蜂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原则上未结清不得销户,应向鄞州银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鄞州银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后30天内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蜜蜂信用卡交还鄞州银行,或按鄞州银行的规定销毁卡片,鄞州银行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余额或在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计息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蜜蜂准贷记卡消费不免息,蜜蜂信用卡透支中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按照鄞州银行公布的透支利率标准执行。蜜蜂信用卡贷记主账户中的溢缴款按照鄞州银行的同期挂牌活期利率按季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按照鄞州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鄞州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计收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蜜蜂信用卡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参照《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蜜蜂信用卡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鄞州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章  鄞州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鄞州银行的权利
 (一)鄞州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批准或不批准的申请,鄞州银行均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二)鄞州银行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冻结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追回欠款或可授权下属机构、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蜜蜂信用卡。
(三)鄞州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持卡人的的房产已出售、手机号码已为他人所有,持卡人未通知鄞州银行,鄞州银行有权变更持卡人的家庭地址和手机号码。
(四)鄞州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或担保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授信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五)鄞州银行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蜜蜂信用卡、盗用蜜蜂信用卡、冒领冒用蜜蜂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蜜蜂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鄞州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蜜蜂信用卡账户。
(七)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鄞州银行有权从其指定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蜜蜂信用卡账户欠款。
(八)持卡人未在鄞州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鄞州银行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鄞州银行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蜜蜂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
(九)鄞州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鄞州银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
(十)鄞州银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蜜蜂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见《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蜜蜂信用卡收费标准》。
(十一)因供电、通讯故障等鄞州银行不可预知或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鄞州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鄞州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蜜蜂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蜜蜂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办理挂失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予以答复。
(三)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止账单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金额、可用授信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鄞州银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电子现金账户不提供对账单服务,不提供电话银行服务。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鄞州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偿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鄞州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蜜蜂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鄞州银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鄞州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户变动情况;对账户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账单日起三十日内向鄞州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四)持卡人不承担其蜜蜂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蜜蜂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蜜蜂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持卡人在收到蜜蜂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该签名。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鄞州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卡片信息、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在鄞州银行认可的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蜜蜂信用卡进行交易。
(五)持卡人应在鄞州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
(六)鄞州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授信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授信额度,有权要求鄞州银行恢复其原有授信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及相应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用卡后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鄞州银行。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鄞州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
(八)如持卡人个人收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资料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形式通知鄞州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九)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蜜蜂信用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鄞州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就近的鄞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经鄞州银行确认其身份后挂失即时生效。在有效挂失期内,持卡人无需承担挂失后由该卡产生的经济损失。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
(十)持卡人对其蜜蜂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十一)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双方自行解决,鄞州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鄞州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遵从双方约定。
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等卡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鄞州银行制定、修改、解释,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鄞州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蜜蜂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7年1月1日之日起生效。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1日